案情简介:非法帮助制造假冒驰名商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诉称:2012年6月开始,林某非法承接包括古井贡酒在内的注册商标压痕业务,古井贡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获得商标注册证的驰名商标,林某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品牌价值造成了极坏的影响。A公司为处理此事已支付律师代理费、案件调查费等费用5000元。故A公司请求判令林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30000元、支出的合理费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作为“古井贡酒”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该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制止他人假冒及擅自使用的权利。林某的行为侵犯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刑事判决已生效,林某已在服刑,故对A公司要求林某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A公司提供了律师代理协议及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因本案支出了律师费用4000元,该合理费用应由林某承担,A公司诉称其支出合理费用为5000元,因对其律师费之外的1000元支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A公司支出费用为4000元。对A公司因林某侵权造成的损失,参酌蒙城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对林某进行查处时认定的侵权事实及情节,并结合A公司“古井贡酒献礼版原浆”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及维权支出的客观情况等因素,本院认为林某应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
律师说法: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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