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登记域名注册人与实际不一致,如何认定域名的注册人
吴某称:2005年11月18日,吴某为制作宣传团购知识的网站需要,开始使用以union(联合、联盟)和pay(支付)的合称为主要部分的本案系争域名。2009年2月19日,A公司以“unionpay.com”域名侵害其享有的合法民事权益为由,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投诉吴某,请求上述机构将上述域名转移给A公司。吴某认为,吴某的域名注册合法有效,且仅为非盈利性的知识普及网站。A公司已持有chinaimionpay.com等域名,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当初未注册系争域名的任何理由,A公司请求保护的商标“UNIONPAY”也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A公司持有的驰名商标是中文“银联”配图,对该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应及于系争域名。吴某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未侵害A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系争域名unionpay.com不侵权并归由吴某使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是吴某提起的确认不侵权诉讼。本案吴某以系争域名实际注册人的身份出现,在A公司提起域名争议、吴某又不接受争议裁决的情况下,具备提起不侵权之诉的条件。由于域名注册行为可以通过网络完成及网络的虚拟性特点,存在登记域名注册人与实际域名注册人不一致的可能。本案系争域名登记注册及备案信息表明,域名注册人是TellingCompany,但留下的联系电话是吴某本人的手机,并注明吴鹏是负责人;A公司亦未能提供TellingCompany实际存在的证据。故本院认定吴某为域名的实际注册人,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吴某的诉请是确认其注册域名行为不侵权,故吴某注册域名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理由、是否构成对A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吴某注册unionpay.com域名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吴某将与A公司注册商标的字母组合完全相同的字母组合注册成域名,该域名的核心部分与A公司驰名商标、字号的英译相同,与A公司已有域名近似,吴某未证明其用系争域名建立了网站,本案其他证据又证明吴某有将系争域名绑定于另一个商业性网站的行为,吴某的行为不仅客观上阻止了A公司对该域名的注册,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该域名误认为A公司域名,从而利用A公司商标、字号、域名的知名度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和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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