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A公司不服商标局就申请商标作出的驳回决定,向商品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30436号《关于第11717992号“NATURASIBERIC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30436号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NATURASIBERICA”相同,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玫瑰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会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第30436号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注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抢注,不能作为认定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注册的理由,且此情况亦不属本案审理范围。A公司有关中止审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组合相同,图形部分在构图、整体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认定正确。A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皂等商品上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虽然引证商标被提起商标异议申请,但是引证商标到目前为止仍为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障碍。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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