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条件
商标注册中的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人的商标能否授予专用权的关键。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从五个方面进行: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中规定了商标的构成要素,即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2)商标是否违反了禁用条款,即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商标禁用条款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或者使用的情况。
(3)审查商标是否符合我国《商标法》第九条中规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二、商标注册审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的第十条关于商标注册审查的法律依据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