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其他刑事问题  >  刑罚种类  >  什么是死刑缓期执行,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死刑缓期执行,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9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它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执行的少杀慎杀政策的法律表现,是当前处理死刑问题的一项正确有力的措施。

关于死缓制度,过去有人持否定态度,认为对不能判处死刑的罪犯适用死缓,是宽纵犯罪分子,无原则地讲人道主义。现在这种观点已经不存在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经过几十年的刑事司法实践,根据对部分地区的了解,判处死缓的人数在判处死刑的人数中占不小的比例,并且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以后,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是个别的,大多数都改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死缓制度贯彻了少杀慎杀的政策,使判处死缓的罪犯得到改造,化消极因素成了积极因素,符合我国刑罚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同时也赢得了国际上的赞誉,有的国家如日本在讨论刑法修改时,一些学者还主张引进我国的死缓制度。

综上所述,可以作出如下结论:

(1)死缓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少杀慎杀政策的体现,是限制死刑执行的有力措施。(2)死缓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分化犯罪分子,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罚制度。(3)死缓鼓励罪犯悔罪自新,有利于死缓罪犯加强改造,争取成为自食其力,有益社会的新人。(4)死缓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表现了我国刑罚的特点,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5)我们应当充分肯定和正确认识我国刑法中的死缓制度,并重视执行这一制度。

二、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也是适用死缓与适用无期徒刑区别之所在。什么是罪犯应当判处死刑?1979年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1997年修订的刑法于第48条改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据此,罪犯应当判处死刑,是指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所谓罪行极其严重,通常解释为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解释固然无误,但仍嫌不足。我们认为,从主客观的统一来看,罪行极其严重,应指犯罪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情况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

具体言之:(1)犯罪性质特别严重,即从整体看是具有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重罪;从主客观相统一上考察,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刑法只对特别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等才在法定刑中规定有死刑。如果犯罪的性质不严重,如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即使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都不能认为是罪行极其严重。(2)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即客观上导致众多人员死亡、被害人多、财产损失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对这类犯罪,法律往往列举危害特别严重的具体后果作为可以适用死刑的条件。例如在抢劫罪中,刑法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就属于这种情况。(3)情节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即犯罪的手段特别残忍、在犯罪中起最主要的作用、具有卑劣的犯罪目的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的情节。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也不是都具有特别恶劣的情节,法律往往列举特别恶劣的具体情节作为这类犯罪可以运用死刑的条件。

例如,在故意伤害罪中,刑法规定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等均属于这种情况。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根据具体情况,或者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绑架罪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具有多种特别严重情节(如抢劫罪抢劫银行并且抢劫数额巨大的),才应当认为罪行极其严重。总之,评价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能只从客观危害上看,还应结合主观恶性上看,根据犯罪性质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加以认定,才可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介绍什么是死缓,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死刑复核程序,拘役是什么意思,拘役的期限,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适用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