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罚执行能变更吗
刑罚执行变更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在交付执行或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定的事由而依法改变或调整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或内容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刑罚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它是通过惩罚一切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经济基础,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刑罚只有通过执行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才能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真正发挥出刑罚对罪犯的惩罚和教育改造等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但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执行过程中,有些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定情由,依照法律规定,会在执行的内容和方法上发生一些变更的问题,如死刑停止执行、死缓执行的变更,监外执行、缓刑的撤销、减刑、假释以及对罪犯的漏罪或新罪的追诉等。这类刑罚执行的变更是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极强的工作,直接影响法院裁判的稳定性、法律的严肃性以及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和加强这项工作。因此,有必要以刑罚执行变更的主要内容为基础进行初步和基本的研究,以期获得较明晰和规范的认识。
二、刑罚执行如何变更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并依法作出处理:
1、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如果死刑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可能存在错误,就有可能错杀无辜。为了避免发生错杀,就必须停止执行死刑,对案件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原判确有错误,适用死刑不当,即应报请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如果经查原判正确,则应报请核准死刑的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重新交付执行死刑。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在执行死刑前,如果罪犯检举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即应停止执行死刑。经查证属实的,应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他刑罚;经查不实的,应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重新交付执行死刑。
3、罪犯正在怀孕的。在执行死刑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即应停止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他刑罚。
(二)死缓执行的变更
死缓是指判处罪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因此,死缓执行的变更又可分为死缓的减刑和交付执行死刑两种情形。
(三)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客观情形,不宜以监禁方式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放到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