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滨州刑事律师  >  其他刑事问题  >  刑罚种类  >  自首分为几类,自首如何适用,注意什么?

自首分为几类,自首如何适用,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33人  作者:滨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自首分为几类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量刑制度,正确适用这项制度,一方面,可以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瓦解顽固分子,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率。因此,正确理解自首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恰当运用,对于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显得十分重要。我国1979年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1979年刑法未对自首概念作出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权威标准。此后,两高一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对自首的认定问题作出规定,即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但在具体操作上,掌握仍较严格,而且从宽的幅度也较小,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积极性。我国现行刑法则在1979年刑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自首面,拓展了自首宽大处刑的幅度,把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把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改为可以免除处罚,从而为鼓励犯罪分子自首,更好地执行自首从宽的刑事政策奠定立法基础。

在自首的类型上,我国刑法采取混合式立法设置,即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作双重规定。从现行刑法来看,将自首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一般自首(典型自首):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二类是准自首(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从司法实践来看,准自首主体还应当包括被劳动教养的人。

第三类是特别自首。该类自首主体特定,按现行刑法,主要限定在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人、行贿人和介绍贿赂人这三类人员,这三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和介绍贿赂犯罪事实的,适用特别自首。

二、自首如何适用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在自动投案的时间界定上,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罪犯尚未归案之前,此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此外,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部门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或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而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有观点认为,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如果随身携有作案工具或者赃物,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仍应认定为自首。因为仅遭盘问,表明犯罪事实尚未被发觉,行为人仅是被怀疑而不能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这种观点,我们不敢苟同,因为随身携带不能说明正当来源的赃物或者作案工具,对犯罪分子可以形成有根据的合理怀疑,其对自己的罪证无法抵赖而供认,不应认定为自首。在投案对象上,犯罪分子自动向有关机关和有关个人投案,主要是向司法机关投案,也包括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在投案方式上,可以有多种形式。主要有:1、亲首。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亲自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投案自首,不排除以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司法机关其所在的确切地址,要求司法机关尽快派员将其捕获归案的情况。2、代首。犯罪分子明确委托亲友代为投案。3、送首。由监护人或亲属经过规劝,将犯罪分子送往司法机关投案,此种情形完全不同于扭送。4、陪首。在犯罪分子亲友、邻居、同事、单位领导等陪同下投案自首。

滨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滨州刑事律师推荐

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滨州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滨州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介绍什么是死缓,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死刑复核程序,拘役是什么意思,拘役的期限,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适用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