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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有哪些类型,哪些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此文章帮助了596人  作者:包头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非法拘禁有哪些类型

1、索债型。即为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采取捆绑、挟持、扣押债务人对其进行恐吓或殴打,或较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从而达到偿还债务的目的。在我院办理的非法拘禁案件中,此类性质的案件共10人,接近总数的一半,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为索取非法或虚拟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二是为索取普通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2、非法传销型。即诱骗被害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限制人身自由。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传销的形式与手段更加隐蔽和更具欺骗性,传销组织者为了达到骗钱敛财的目的,编造传销可以快速致富的谎言,通过“洗脑”或暴力手段对营销人员实施精神和人身控制。

3、纠纷型。因纠纷或其他原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占非法拘禁案件一定比例。

二、哪些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关于“拘禁”。所谓“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关押起来,其侧重于对被害人的关押、扣押。具体来讲,是指使将被害人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此处一定的场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区划、包围了的处所。此处的拘禁并不只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强制方法,采取无形的、心理的方法,诸如胁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耻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样亦属于拘禁行为。从行为样态来看,拘禁行为大多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如捆绑、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二)关于“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诸如逮捕、绑架、办所谓封闭式的“学习班”以及所谓“隔离审查”、“监护审查”等。笔者认为,从纯客观行为意义上来讲,绑架仍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例如,为索取债务而捆绑债务人的,也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关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包头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非法拘禁案例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债主索债而引发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是非法拘禁,要受到刑法的处罚。这里的债务包括正常的债务,也包括赌债、高利贷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所以,索债时一定要注意,要采取正当的手段,不要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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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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