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诉讼参与人
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其最一般的含义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
(一)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二)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刑事诉讼中律师享的权利
为了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责,必须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和法律义务如下: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要权利:
(一)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二)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三)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四)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五)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六)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七)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八)有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
(九)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十)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十一)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十二)有控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辩护律师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十三)有获得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十四)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十五)在侦查阶段有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权利;
(十六)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权利;
(十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十八)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以上1—14项主要是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权利,15—18项则主要是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所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