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减刑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审核表》。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
二、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是多长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减刑程序方面,应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如果未经过上述法定程序,则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