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怎样认定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刑法》第293条(三)规定强拿硬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成罪的基本特征之一,而且由“强硬”的手段和“拿要”的目的为关键词做出限定。
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与常识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尤其在个案法律解释中,绝不允许作扩大性的解释,在法律规定有模糊之处,则不允许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解释。
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解释是从“寻衅”和“滋事”两方面衡量的,“寻衅”是指寻求刺激和取乐;“滋事”是指无事生非、蛮不讲理;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是受流氓心态指配,强硬是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拿要是非法占有财物,后果是造成受害人恐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定罪标准是由于上述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打击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意图在于依法惩处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是所谓乡霸、村霸、街霸、路霸。
二、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