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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的犯罪主体,网络诽谤罪的责任承担着

此文章帮助了395人  作者:信阳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网络诽谤罪的犯罪主体

在网络诽谤案件中,有可能涉及诽谤责任的主要有三方,即网络服务商、公告板服务商及图片及文字的作者。

如果有人在报刊上撰写文章诽谤别人,不仅作者可能被起诉,编辑、报刊出版机构也可能被起诉。由于法律规定不同,在有的国家印刷商也有可能被起诉。如在中国清未的报律就规定,如涉官司,作者和印刷者要共同负责。在网际网络上,网络服务商就像印刷商那样的角色,而公告板服务商就好像编辑和新闻机构。

那么如果有人在网络上撰写文章、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网际网络服务商(ISP)是否也须负法律责任呢?一般来说是不用的,这就好像在中国的新闻官司中,印刷单位一般不负责任,因为印刷单位只负责印刷技术工作。

对于网络服务商不负诽谤责任这一点,在有的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新加坡就有电子交易法。该法令有条文规定,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让第三方能在网上提供资料。所谓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网络服务商控制范围内的人。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无须负诽谤的责任。

二、网络诽谤罪的责任承担着

一般来说网络诽谤的责任承担者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诽谤言论的作者;另一部分是诽谤言论的传播者。编造诽谤言论者,自然会被起诉诽谤,那些只是用手指轻轻一按,通过电子邮件把这些言论转而传递出去的人,也可以被起诉诽谤。

传播者或许会觉得不公平,认为言论又不是他写的,他做的只是将信息传送(forward)出去。但是应该考虑到,当他接获诽谤言论时,可以读过就算了,即读过后就将有关言论删除,但他却选择将之传播出去。每传出去一次,在法律上就等于一次发表或散布,所以应承担法律责任。只要起诉人有办法查出传播者的真实身份,传播者就可能被起诉。

网上言论多是匿名或用假名发表的。有的律师认为,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人可以迫使知道发布者真实身份的人公布其所了解的信息,但是如果知情者被列入诽谤案的起诉对象,他就必须说出他了解的有关案情的所有事实,否则将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信阳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刑法规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去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侮辱行为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检察机关一样可以自主介入调查,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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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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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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