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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刑罚有哪些,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6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法规定的刑罚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一)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二、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处罚,又称免予刑事处分,即对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处罚。刑法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刑法在具体条款中又有11个事由、5个罪名明确规定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除此,其它罪名没有明确。是刑法总则中的37条涵盖所有的分则条款,凡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还是仅仅限于这11个事由、5个罪名。这样就令执法者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难以掌握。

适用时必须考量免予处罚情节形成的机理和条件:

(一)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这是免除处罚的前提条件。

(二)犯罪情节轻微。这是适用免除处罚的本质条件,也是客观条件,这一条件决定了是否适用免除处罚的关键在于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只有犯罪性质不严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同时又具有免予处罚情节的,才能宣告免除处罚。

(三)不需要判处刑罚。这里的罚是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体验出来,宣告犯罪本身就是一种惩罚,适用其他非刑罚方法也是惩罚。只是这种惩罚不是通过具体的刑罚表现出来而已。因此免除处罚只是不进行刑罚的惩罚,而并非不惩罚,因而与有罪必罚的原则并不矛盾。

另外,司法实践也证明,正确适用刑罚分则,应当以刑罚总则所规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作指导。即根据刑法37条的规定,只要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免除处罚。

行文至此,不觉到了尾声。以上便是对“刑法规定的刑罚有哪些”、“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两个问题的浅要介绍,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些许帮助。刑罚处罚是由刑法规定的,只有刑法规定的刑罚才能使具体应用。因此,大家需要对这类问题多加上心。有关刑事辩护的问题还有很多,如如何适用缓刑,缓刑期间再犯罪的如何处理等。如果您对刑事辩护存在疑问,不妨向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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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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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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