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可认定为立功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具体来说:
1、一般立功: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注意这里揭发和检举的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果是自己的行为,则是坦白或者自首,不属于立功。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这里的重要线索,指的是对侦破案件具有决定意义的线索,根据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这些重要线索,司法机关应该进行查证。
(3)阻止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犯罪行为人阻止了其他人进行犯罪活动,有利于减少社会危害性,保护社会利益。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这里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该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2、重大立功:
(1) 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5)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等的“重大”,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二、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了解了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具体来说:
1、有三种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2、下列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哪些情况下可认定为立功”以及“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有了更深的认识。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所以如果被控有罪,最紧要的就是尽快联系专业的刑辩律师,如果有立功的情节,也可以成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重要依据,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