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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该罪的标准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53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核心在于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具体来说: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无论用于何种行业或者用于何种目标,只要对其功能进行破坏即可构成本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包括对功能进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具体行为。

(1)删除,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有的一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是取消其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其中的几项或者全部。

(2)修改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地进行改变,或者将原程序用别一种程序加以替代,改变其功能。

(3)增加,是指通过增加磁记录等手段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添加其原本没有的功能。

(4)干扰,则是通过一定手段如输入一个新的程序干扰原程序,以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行使其功能。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是指通过输入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的行为。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1)所谓制作,是指创制、发明、设计、编造破坏性程序或者获悉技术制作破坏性程序的行为。

(2)所谓传播,则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输入、输出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将已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加以派送、散发等的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其罪。否则,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虽有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即使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如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严重影响工作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致使秘密、重要数据、资料、信息毁弃,造成严重损失的;出于恐怖等违法犯罪目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标准是什么”有了进一步认识。构成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如果被控该罪,最好及时寻求专业刑辩律师的帮忙,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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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它与一般的赌博行为是有区别的,其中,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且不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但是情节严重的,需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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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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