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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称患抑郁症砍杀女同事,抑郁症能否影响定罪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4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男性称患抑郁症砍杀女同事

7月4日晚8时许,湖北省武汉市第一医院内,一名男性医务人员持刀将一名女医生砍伤致死。7月5日11时许,重案组从武汉警方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邓某目前已被六角亭街派出所控制,刑侦部门已介入案件调查。

有医院工作人员透露,邓某去年因患上精神抑郁症,一直在家病休,今年6月刚回来上班。现场另一名目击者介绍,邓某准备了两把菜刀,来到门诊大楼11层,告诉护士要寻找夏某,进入办公室后将夏某砍杀致死。作案后,邓某来到楼顶欲跳楼自杀。“12点左右,警方把他控制住了,夏某被送走时已经死亡。”该名目击者说,邓某与夏某均是医院同事,不清楚两人是否存在纠纷。

对于邓某和夏某的身份,医务科宣传处一工作人员表示,暂时不便回应,目前院方正在配合警方调查。目前,警方已安排邓某进行医疗鉴定。

二、抑郁症能否影响定罪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根据《刑法》第十八条关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抑郁症只是一种精神疾病,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因此该男子仍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仍然要对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中,定罪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人死亡,同样可能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但因为罪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会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告诉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目的,尽量给自己降低刑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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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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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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