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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内贩卖毒品,从重处罚可能判处死刑

此文章帮助了25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假释考验期内贩卖毒品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农民。2000年4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11年10月1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9月4日。
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蒋某某在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的租住房内,向从贵州省贵阳市来向其购买海洛因的杨某某、陈某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毒品。其中,杨某某出资购买600克海洛因,陈某某出资购买400克海洛因,蒋某某还委托二人将200克海洛因运回贵阳市代其贩卖。2月23日,杨某某、陈某某携带海洛因返回贵阳市,于当日19时30分许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收费站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某某的提包中查获1194克海洛因。2月28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昆明市倘甸工业园区冯家村将蒋某某抓获,当场从其家中查获1050.4克海洛因。

二、从重处罚可能判处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蒋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应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当前,毒品犯罪中累犯、再犯的比例较高,部分毒品犯罪分子在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反映出较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历来是毒品犯罪的重点惩治对象。本案就是一起毒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大量贩卖毒品,被依法判处死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蒋某某系毒品上线,其掌握毒品来源,大量持毒待售,对促成毒品交易起到更大的作用。在抓获蒋某某的同时,另从其住处查获待售的1000余克海洛因,应依法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蒋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前后两罪均系贩卖毒品罪,且前罪被判处重刑,反映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对蒋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体现了对罪行极其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

以上就是假释考验期内贩卖毒品,从重处罚可能判处死刑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想了解更加详细的信息,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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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并不代表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是否执行原判,取决于他在考验期的表现,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没发现未判的漏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的,期满后原判的刑罚才能不再执行。否则,需根据情况,执行原判决或重新审判。因此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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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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