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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百货商店受让仿真枪并出售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31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小百货商店受让仿真枪并出售

李元霸受让赵子龙经营的小百货商店,由李元霸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等手续后继续经营。同年5月12日,民警在其店内查获7支仿真枪,每支以150元价格对外出售。经鉴定,7支仿真枪中有两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认定为具有枪支性能。李元霸称自己将仿真枪当玩具枪出售,并且仿真枪为赵子龙转让小百货商店时店内物资之一,但没有物资转让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支持李元霸的供述。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李元霸明知仿真枪支可能具备枪支性能,仍放置于商店内,已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其非法持有枪支仅是买卖枪支的前提、状态,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量刑。

首先,从客观要件分析。根据商店物资转让事实与枪支在商店内待售的事实,可以认定李元霸着手实施了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李元霸非法持有仿真枪,并置于商店内,其目的是为了出售。借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本案的鉴定意见可作为认定枪支的证据。

其次,从主观要件分析。从李元霸对仿真枪的主观认识来看,其主观上不明知仿真枪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枪支,但其明知仿真枪具射击功能而予以出售,对仿真枪可能具备枪支性能而带来社会危害性持放任态度。无论李元霸是否对国家禁止买卖的枪支的法律规定有认识,都不影响对其主观上应当知道出售的仿真枪可能属于枪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识与意志的认定,因此可以认定李元霸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故意。

最后,从法律规范分析。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制式枪支无论能否击发,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发射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认定是否为枪支。为加强仿真枪和玩具枪的管理,规范枪支鉴定,保证玩具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儿童身体健康和安全,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与规范性文件外,还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6675-2003)和公安部印发的《仿真枪认定标准》及《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文件。因此,李元霸将具有射击功能的枪支当玩具枪出售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上述法律与规范性文件,对李元霸持有两支具枪支性能的仿真枪并置于店内预备出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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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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