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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醉酒无意识反抗拿走财物 行为人构成抢夺罪

此文章帮助了69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趁人醉酒无意识反抗拿走财物

徐某酒后上了杨某驾驶的出租车准备回家,但因醉酒说不清要去的地点。杨某见机将车开到郊外偏僻处让徐某下车,并拖住徐某要车费。徐某因醉酒站立不稳倒在地上,杨某趁机将徐某钱包掏出,拿走2000元后驾车逃跑。

二、行为人构成抢夺罪

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意见认为,杨某趁乘客徐某醉酒站立不稳倒地之机,将徐某口袋里的钱秘密取走,构成盗窃罪。但本文认为,杨某趁乘客徐某醉酒不备、无力反抗之机,在未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将钱包掏走夺取钱财,构成抢夺罪。

被告人杨某趁受害人徐某醉酒不备取得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趁财物控制人不备,窃取公私财物。从盗窃罪构成要件上看,犯罪主体主观上有盗窃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但客观上采取方法不是窃取。杨某不是趁徐某醉酒之机秘密窃取,而是趁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把徐某口袋里钱包掏走并取走钱,因此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杨某趁受害人徐某醉酒不备取得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使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抢劫罪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当场劫取财物。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将清醒的受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本案受害人徐某是与别人喝酒醉晕的,而非杨某将徐某灌醉,使徐某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杨某只是利用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夺走了他的财物,因此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杨某趁受害人徐某醉酒不备取得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乘人不备直接夺取公私财物。抢夺罪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本案中,杨某本应将徐某运送到应达地点,因见徐某醉酒而心生非法取得财物的犯意,趁被害人徐某醉酒不备、无力反抗之机,掏走了徐某的钱,徐某意识到钱包被掏走但因醉酒无力反抗。被告人杨某在徐某对钱款被抢的事实有认知的情况下,仍强行夺取徐某钱包内钱财的行为更符合抢夺罪的客观表现。

综上,本案被告人杨某在其出租车营运过程中,趁乘客醉酒不备、无力反抗之机,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构成抢夺罪。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由于抢劫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严重犯罪,所以法律上对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没有作出限定。使得很多朋友以为只要是抢,都是抢劫罪,实则不然。在认定抢劫罪时必须要考虑抢劫的数额、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践中,对于强索少量财物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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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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