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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审讯后死亡 事实真相别瞎猜

此文章帮助了332人  作者:泰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彭某某审讯后死亡

近五个月了,彭某新夫妇一直在为弄清楚儿子彭某某的死因奔忙。

“妈妈,我要去云南大理旅游,看看苍山雪、洱海月。”今年3月3日,彭某某告诉母亲王某芳后,独自从湖北武汉离家前往云南大理。半个月后,家人接到他死亡的消息。

7月19日,彭某新告诉记者,3月19日,他和妻子王某芳在大理市殡仪馆看到了儿子彭某某的遗体,发现他从头到脚有多处伤。

  彭某某是如何死的?彭某新说,在看到儿子遗体当天,大理市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夫妻,彭某某因砸别人的车、电脑被警方抓获,而后在大理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审讯室接受审讯时死亡。

  家属查看了派出所审讯室的监控视频。虽然没有声音,但画面清楚记录了彭某某生命中最后1个多小时的整个过程。视频里,有工作人员踩彭某某的脚背、踢其双腿,并用胳膊肘按压其肩、头,还把摩托车头盔扣在他头上。

针对上述说法,7月21日,大理市公安局副政委周建民向记者表示,警方作为当事方不宜表态,等待第三方调查结论。

事实真相别瞎猜

大理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称,检方已依照法定程序展开调查。

对于彭某的死亡,需要经过一系列严密的调查才能做出决定,我们要避免盲目受大众舆论的影响,歪曲事实,偏激的针对我国的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样作为国家暴力机器的公检法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严格恪守法规,禁止出现刑讯行为,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时刻谨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以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泰安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在我国,刑讯逼供是被明文禁止的行为,但在实践中,为了能早破案,刑讯逼供普遍存在。如果遇到了刑讯逼供,受害者一定要保存相关证据,请律师介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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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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