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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79人  作者:六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一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先有犯罪的故意,有牟利的目的。在行为上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什么

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核心在于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主要有四种。

(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四)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以上是关于“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什么”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请律师帮您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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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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