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外在表现是什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销售既可以是批发,也可以是零售;既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而直接贩卖,也可以是代他人出售;既可以是市场销售,也可以是内部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生产商品,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行为被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人。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超过有效期限而注册人未申请续展注册或者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有效期间内被有关机关予以撤销时,假冒商标者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30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本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有法条竞合关系,本罪是特别法条。
销售的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商品的,构成本罪和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二、行为人的心态是什么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对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明知,至于所假冒的注册商标属于何人,以及假冒的程度,都不需要销售者认识。明知是指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对是否“明知”的判断,需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已被生产者告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商品的质量和进价与被假冒的商品存在重大悬殊、行为人的经验与知识等进行综合分析。
与假冒注册商标者事前通谋,为假冒注册商标者销售商品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
犯,不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20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