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诈骗罪行为表现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贷款诈骗的实行方法包括以下情形:(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以及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无效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的行为。(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使用伪造或者无效的存款证明、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需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指行为人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并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却向金融机构提供其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是指抵押物本身已经担保,又超出其价值再次担保,以骗取金融机构贷款。(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印章、制作虚假的法人营业执照等具有欺骗性的方法。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0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拟人名贷款、冒用他人之名贷款的,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不构成本罪。但是,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只是利用熟悉银行内部情况或人员的方便条件,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非法牟利的,不是以诈骗方法取得贷款,只构成高利转贷罪,而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可以按照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一做法是否合理,还值得研究。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直接以责任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更有利于保护法益。
二、贷款诈骗罪行为人是什么心态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1)以支付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取贷款,并由此造成大部分资金不能返还的;(2)将贷款大部分用于弥补亏空、归还债务的;(3)没有经营、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贷款的;(4)将贷款大量用于挥霍、行贿、赠与的;(5)将贷款用于高风险营利活动造成亏损的;(6)将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7)携资金潜逃的;(8)抽逃、转移、隐匿资金,有条件归还而拒不归还贷款的;(9)隐匿、销毁财务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贷款的;(10)为继续骗取贷款,将资金用于亏损或不营利的生产经营项目的。
合法取得贷款,但后来因情况变化而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转移、隐匿贷款,拒不还本付息的,不成立本罪,也不成立侵占罪与诈骗罪,只宜按照民事案件处理。但是,如果采用欺骗方法使贷款人免除其还本付息的义务的,则成立骗取财产性利益的普通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