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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向被害人投案 向被害单位投案算自首吗

此文章帮助了285人  作者:宁波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盗窃后向被害人投案

某外资公司发现仓库内丢失了3箱准备外销的货物。经调查后发现,某物流企业曾在当天派员工皮某来公司配送过其他货物,于是怀疑盗窃系皮某所为。外资公司经理向皮某电话询问,皮某予以否认,但愿意到外资公司协助调查。外资公司随即报警,皮某来公司后被警方抓获,经审讯,皮某承认了盗窃外资公司3箱货物的事实。

二、向被害单位投案算自首吗

本文认为,被害单位打电话询问皮某,皮某虽然当时否认,但愿意来公司协助调查。被告皮某到公司时,公安民警已经进行完现场勘测,并对皮某进行审讯。皮某交代了犯罪事实,使案件顺利破获。皮某的行为可视为自首。

此案中,被告皮某是主动向被害单位投案的,但是在投案之初其目的是不明确的,只是答应愿意协助调查,那么其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呢?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成立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认犯罪的主要事实。皮某在接受公安机关审讯的第一时间就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没有给破案造成太大的周折。但是要认定是不是自首,首先需要确认皮某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本案有四个基本事实值得评析:首先,被告皮某是主动答应并来到被害单位协助调查的,按照被告皮某所在的物流单位到受害的外资公司的距离,被告皮某到被害公司的时间大约是事发当晚的17时。其次,当日下午4时10分公安机关已经接警开始调查。第三,被告皮某到被害公司后,延续到当晚9时被抓获,这一段时间里,皮某一直在被害的公司里等待询问调查,没有离开,也没有逃离的想法。第四,公安机关从被害公司带走皮某时,并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是一种“传唤”,这说明此时的公安机关也只是对皮某处于怀疑审查阶段,还没有确认他的犯罪事实,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

综上事实,体现的结果是:事发后,尽管被害公司用电话多次追问皮某是否有盗窃事实,皮某也予以否认,但是皮某还是愿意到被害公司协助调查,还是主动在事发当天去的。在被害公司里,皮某发现公安机关已经开始查案,但没有对她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皮某完全有逃走和离开的机会和条件,但是皮某没有任何逃离的迹象,一直把自己置身于被害公司和给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由此产生的客观结果同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由此,在判断犯罪人员去被害单位协助调查,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时也应当综合评判。犯罪人员主动向被害单位协助调查,其行动同样具有主动性,只要在客观上造成了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此案的结果,提高了破案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宁波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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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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