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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物品又不问自取 后隐瞒实情骗取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此文章帮助了262人  作者:武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出借物品又不问自取

张某某有一辆摩托车,其友陈某某提出借用,张某某同意,陈某某借用数周未还。某晚,张某某着急用车,便去王家索还,发现王家无人,便想将车先推回,明天再告知陈某某。次日,陈某某将丢车之事告诉张某某,并提出用10000元予以赔偿。张某某隐瞒了实情,陈某某于是给付张某某车款10000元。

二、后隐瞒实情骗取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对本案的定性,有两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本文认为,构成盗窃罪。

准确定性本案,应当解决三个问题:1、取回自己所有的财物能否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属于侵财型犯罪,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本权,包括合法占有财物的权利(他物权)以及债权。因此,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合法占有时,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转移他人合法占有的该财物的,完全可能成立盗窃罪。

占有财物后才产生不法所有目的能否成立盗窃罪?盗窃行为通常是在转移财物之前或同时就产生不法所有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在财物转移占有以后才产生不法所有的目的的可能。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只要求具备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可,事后产生不法所有的目的,同样可能构成盗窃罪。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多盗窃行为就是在转移财物占有后才产生不法所有目的的。例如,准备去借用某物,但物主不在,便想先拿去用,待归还时再讲明,但后来在使用过程中财物损坏,又不想赔偿,便隐瞒借用的事实。

本案被害人有无陷入错误认识?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处分财产。错误认识,是指被害人对于自己处分财产的原因事实发生认识偏差。本案中,张某某虽然隐瞒了自己取车的事实,但被害人对于自己处分财产的原因(车丢失)并未发生错误认识,因为事实上车确实丢失了,只不过是被张某某取走而已。因此,被害人陈某某并未陷入错误认识,张某某则不能成立诈骗罪。

综上,虽然张某某系摩托车的所有权人,但陈某某通过借用已经对摩托车具有合法的占有权,而张某某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去王家取车,虽然取车时并无不法所有的目的,但当陈某某告知其车丢时,张某某并未如实陈述实情,并且接受了陈某某的赔车款,充分暴露其不法所有的目的。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武汉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区分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以借贷为名进行诈骗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骗取他人同情与信任。但也应注意,有的借用人虽有不诚实之处,并不能证明是诈骗,如夸大还款能力,实际上到期不能归还,但不赖账并积极争取归还的,不能视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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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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