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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抢劫妻子 丈夫能否认定为抢劫罪?

此文章帮助了46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丈夫婚内抢劫妻子

某日中午,王某(女)用夫妻俩共同积攒的存折从银行提取了现金30万元。当她行至停车处时,遭数人持刀抢劫,30万元现金被歹徒全部抢走,王某还被歹徒打伤。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公安机关查明组织策划此起“抢劫案”的主谋正是“被害人”王某的丈夫张某指使其好友李某、赵某等人所为,遂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抢劫罪。

二、丈夫能否认定为抢劫罪?

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有意见认为,本案主体较为特殊,张某是王某的丈夫,其指使他人抢劫自己的钱,没有侵犯他人财产,而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定性也不明确,不宜定罪。

本文认为,本案30万元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纠集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为己有,构成抢劫罪

(一)张某主观上具有“独占”的动机,符合非法占有的特征。首先,从所有权归属看,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本案侵害对象的30万元钱是张某、王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张某个人财产。其次,从被侵害财物占有的归属看,案发时该30万元钱处于张某、王某的“共同占有”之下。再次,从行为的动因看,张某的行为在于破坏自己与妻子的“共同占有”关系,为自己建立一种新的占有——“个人占有”关系,从而达到“独占”这3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完全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

(二)张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指使他人采用了暴力手段。李某、赵某等人实施了暴力抢劫行为是非常清楚的,张某作为指使者,对李某、赵某等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共同犯罪原理的应有之义。即,张某不但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伙同李某、赵某等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理应构成抢劫罪。

(三)本案与一般抢劫案件存在量的区别,但没有质的区别。说其存在“量的区别”,是指本案的犯罪数额不应像一般案件简单地予以全部认定,而是应将张某自有部分(一般为夫妻平均分担)予以扣除;说其“没有质的区别”,是指虽本案主体较为特殊,张某的行为与一般抢劫行为一样均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由于抢劫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严重犯罪,所以法律上对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没有作出限定。使得很多朋友以为只要是抢,都是抢劫罪,实则不然。在认定抢劫罪时必须要考虑抢劫的数额、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践中,对于强索少量财物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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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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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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