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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货物物品罪的表现形式,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20人  作者:濮阳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走私货物物品罪的表现形式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罪中,除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涉税走私外,其他走私的都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只要达到刑法规定的一定数量,即为走私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较为常见的走私犯罪,该罪有以下几种行为表现:

1、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税款。

2、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暂不缴纳关税)或者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少征或不征关税)在境内销售牟利。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物品。

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

二、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1、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2、应当注意,下列几种情形符合立案标准的,也应当以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3、刑法第15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以上是关于“走私货物物品罪的表现形式”以及“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请律师帮您辩护。


濮阳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的,才构成走私罪,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属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虽然一般走私违法行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一样也是违法行为,一旦偷逃关税累计到一定金额,则构成犯罪。因此,建议平时携带物品回国的,慎重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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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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