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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嫌钱少见主人貌美欲强奸 行为人是否构成抢劫罪

此文章帮助了383人  作者:重庆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入室抢劫嫌钱少见主人貌美欲强奸

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嫌钱少并将该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同时提出要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董某不从并极力反抗。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之后,被害人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被告人李某回自己租房拿500元现金给被害人董某看伤,并要求其不许报警后又回自己住房。被害人董某见被告人李某回房,即打“110”报警,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抢劫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李某的入户抢劫罪系未完成的犯罪形态。

从犯罪的形态上看,全部犯罪过程可分为完成的犯罪形态和未完成的犯罪形态两种类型。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则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主要有3种形态:第1是结果犯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产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第2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第3是危险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状态的行为,即使严重结果尚未发生,也构成犯罪既遂。②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抢劫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侵犯财产罪。③笔者认为抢劫罪应是一种结果犯罪,因为它侵犯双重客体,那么认定抢劫罪是否既遂的标准,一要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了财产;二要看受害人的人身是否受到侵害。只要侵犯了其中的一种客体符合犯罪既遂的标准,即只要符合上述一种情况就应认定为既遂。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了财产容易撑握;受害人的人身受到什么样的伤害应定既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为抢劫既遂,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定为既遂是一致的。抢劫致人轻伤或轻微伤的是否认定既遂,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观点。2000年9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二)》对这一争论作了定论。该《意见》第14条规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抢劫罪侵犯的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双重客体,如果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不论是否取得财物均为既遂;其余抢劫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该《意见》为司法实践中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提供了依据。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度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可见,犯罪未遂主要是看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中止则是侧重看犯罪的主观方面。结合本案,被告人李某在拿到被害人董某交给的100元现金后,当即扔回。从犯罪过程看,还是在整个抢劫过程中,你认为他实际占有了几分钟,还是几秒钟;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讲,李某扔回100元现金,有嫌钱少的客观因素;从主观方面来讲,李某扔回100元现金,主要是他在主观上放弃了占有100元现金的主观故意,具有主动性。这时,他已从抢劫的犯意转变为强奸的犯意。从后来的情况看,被告人李某也没有再向董某要钱。因此,李某扔回100元现金,虽然有客观上的原因,但主要是其主观上有放弃抢劫的因素。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我们要分析客观原因,更要分析主观因素。再说,中止犯罪是犯罪的一个形态,指的是一个犯罪;法律没有规定,中止犯罪,行为人一定要自动放弃一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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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抢劫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严重犯罪,所以法律上对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没有作出限定。使得很多朋友以为只要是抢,都是抢劫罪,实则不然。在认定抢劫罪时必须要考虑抢劫的数额、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践中,对于强索少量财物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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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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