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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地里投放农药造成幼童死亡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33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西瓜地里投放农药造成幼童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承包了5亩责任田,为了多收入而种上了西瓜 ,但由于獾子糟蹋西瓜秧苗,为保护西瓜秧苗不受损害,先后采用投放农药、设置栅栏等手段进行预防。2004年5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为防獾子,将拌有“3911”(钾拌磷)农药的三枚鸡蛋投放在自家的西瓜地里。2014年5月26日13时许,安家楼村10组村民刘桂华带着其子韩某(4周岁)到与李某某相邻的地里拔苗时,韩某到李某某的西瓜地里玩耍,误食拌有农药的鸡蛋后死亡。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有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投放在西瓜地里,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毒死损害西瓜苗的小动物,而绝不是为了药死人;对可能会造成有人误食的后果,其虽然已经预见,但其认为,将鸡蛋投放在西瓜地里,是不会有人捡食的,造成韩某误食死亡的后果,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撒入自家瓜地,其主观故意为毒死损害瓜苗的小动物。鸡蛋拌“3911”农药确为危险物质,被害人韩磊系年仅4周岁的幼童,其误食拌有农药的鸡蛋,一方面因为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另一 方面也因为其不具备辨别事物的基本能力,虽然李某某明知人吃了拌有“3911”农药 的鸡蛋会毒死,但证据证实“3911”农药气味很大,鸡蛋拌完农药投放到西瓜地里后是破损的,药味很大,且投放到西瓜地深处,应认定李某某属于过于自信,认为人是不会捡食的,但忽视了特别群体,其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综合作用,客观方面导致了幼童误食死亡的后果,所以尽管李某某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投放到西瓜地里的行为是故意的,但不能认定李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是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而应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系过失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所投放危险物质的地点远离村民居住地,案发当时瓜苗仅二寸高,尚未破薄膜,不足以吸引他人前往,且自家耕地出苗时不许他人乱入的,况李某某已在地头设置栅栏等障碍物,所以从危害物质的投放点而言,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正由于其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导致了幼童误食死亡的后果,已具有社会危害性,故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中,定罪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人死亡,同样可能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但因为罪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会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告诉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目的,尽量给自己降低刑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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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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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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