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用安眠药迷奸女员工
受重男轻女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的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致使许多男性找不找对象,这也从侧面致使我国性犯罪频发。强奸罪严重侵犯了妇女性的自主权,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一种犯罪。近日,安徽淮南就发生了一起老板迷奸女员工事件,引发了网民的关注。
淮南一家公司老板王某被女员工玲玲(化名)美貌所迷,套近乎遭拒后,竟然在饮料里做手脚,迷晕玲玲实施强奸,而其没想到警方用DNA锁定了犯罪证据。记者今天从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警二队了解到,王某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9月28日下午,当天天气有些热,王某“随手”将一瓶打开盖的饮料递给玲玲喝,由于是在公司里,玲玲也未多想,接过饮料就喝了起来。一瓶饮料喝完后不久,玲玲就感觉到头晕目眩,四肢无力并有呕吐现象。王某见状,将玲玲搀扶至公司的小房间里,在房间的沙发上,趁玲玲神智不清,将其强奸,之后又将玲玲的衣服穿好。
清醒后的玲玲感觉身体不对劲,就向警方报了案。而当民警找到王某了解情况,王某拒绝承认对玲玲有侵害行为。可王某没想到,由于玲玲报案及时,民警带玲玲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并对其提供案发时饮用的剩余饮料进行了提取鉴定。经鉴定,在玲玲衣物上提取到王某的DNA,饮料中也验出含有安眠药成分。
强奸罪如何定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对性的自由选择权。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老板用安眠药迷奸女员工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在主观上表现为有预谋、故意,主体上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客观上实施了对女员工进行奸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该员工性的自主权,事后进行积极否认,情节恶劣,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量刑,请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