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发生争执开车撞伤三人
东北网讯,10月13日,牡丹江宁安警方将因琐事打架而后驾驶汽车撞向三名昔日伙伴的李某抓获。目前,李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9月14日20时30分许,宁安市公安局渤海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内某饭店有人打架,一名参与斗殴者在斗殴过程中驾驶汽车撞向对方,撞伤多人后逃窜。
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之一姜某为合伙人关系,二人在一起合作种植土豆已经有两年时间。当日20时许,李某与合伙人姜某、朋友梁某、关某等人在饭店饮酒,席间,李某与姜某因资金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在饭店门前升级为互相殴打。期间,李某驾驶自己停放在路边的马自达轿车,多次撞击姜某。先后将姜某及现场拉架人员关某和梁某三人撞伤。其中,梁某腿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作案后,犯罪嫌疑人李某趁众人救护伤者之机徒步逃离现场。案发后,渤海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全力展开抓捕,同时通过其社会关系规劝其自首。10月13日,走投无路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迫于强大压力,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对以上作案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8岁,黑龙江省肇东市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二、一言不合就被获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