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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遭50岁农民威胁被多次性侵囚禁 非法拘禁他人也是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38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与“男友”千里相会竟是噩梦开始

2014年9月,家住临澧县的18岁少女小玉来到郴州市某学院,开始了美好的大学生活。期间在网上结识了一名自称叫“张雨轩”的22岁男子,二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14年底的一天,小玉到河南焦作与其见面,发现对方竟是一个邋遢的50岁大叔。当晚对方强行与小玉发生了性关系并拍摄了裸照,之后的两年里多次威胁并性侵,囚禁小雨。10月12日,常德警方在郴州市火车站经过5个小时的蹲守,将涉嫌非法拘禁、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在大量证据面前,张某对其采取拘禁、暴力威胁、强奸小玉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非法拘禁他人也是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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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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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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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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