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男友”千里相会竟是噩梦开始
2014年9月,家住临澧县的18岁少女小玉来到郴州市某学院,开始了美好的大学生活。期间在网上结识了一名自称叫“张雨轩”的22岁男子,二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14年底的一天,小玉到河南焦作与其见面,发现对方竟是一个邋遢的50岁大叔。当晚对方强行与小玉发生了性关系并拍摄了裸照,之后的两年里多次威胁并性侵,囚禁小雨。10月12日,常德警方在郴州市火车站经过5个小时的蹲守,将涉嫌非法拘禁、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在大量证据面前,张某对其采取拘禁、暴力威胁、强奸小玉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非法拘禁他人也是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