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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相约自杀男方没死 或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文章帮助了370人  作者:苏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情侣相约自杀男方没死

2014年广州一对情侣沉迷赌博欠下巨债,因无法承受债务压力,决定一同自杀。二人相约服药后,女方中毒身亡,男方被救脱险。近日,此案在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法院判处男方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女方25916元。

据@潮州中院介绍,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萱于2002年前后因工作关系相识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一直在东莞同居生活。在此期间,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萱合作经营毛料生意,且两人都沉迷于赌博活动,因此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

2014年间,两人无法承受欠下巨额债务的压力,先后萌发自杀念头,被告人吴某准备了用于自杀的灭鼠药。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萱决定一同自杀,并由吴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兑有氟乙酰胺类鼠药的“劲酒”,后一同乘坐火车回到潮州市。到达潮州市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萱在某酒店入住。25日晚7时许,吴某拿出用于自杀的“劲酒”,由二人平分后各自服下。约半小时后,被告人吴某发现被害人陈某萱口鼻出现呕吐等中毒症状,没有对陈某萱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抢救,致陈某萱中毒身亡。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并脱离生命危险。

相约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情形:自愿相约自杀的双方均实施了自杀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则不存在犯罪问题,不应该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未得逞的一方也不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潮州中院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相约自杀,在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放任被告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致被害人身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其为陈某萱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丧葬费32395元应予认定,因本案被告人怀被害人相约自杀行为引起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被害人对发生本案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人吴某20%的民事责任,即被告人吴某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5916元。

法邦网提醒大家,相约自杀行为不仅会对自己以及对方带来伤害,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相约双方同时实施自杀行为的,若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得逞,未逞者的行为如与对方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苏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中,定罪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人死亡,同样可能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但因为罪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会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告诉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目的,尽量给自己降低刑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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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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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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