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颐酒店女子遇袭案涉事男子归案
据北京朝阳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和颐酒店女子遇袭事件涉事男子李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北京朝阳法院已于10月17日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4月3日晚10:50左右,来北京出差的@“弯弯”独自来到望京798和颐酒店,办理入住后前往房间。没想到却在出电梯后遭到陌生男子强行拖拽施暴。在拖拽过程中,“弯弯”不停地尝试呼救,不过和颐酒店工作人员认为是“夫妻俩吵架”并未上前制止,所幸当“弯弯”快要被拖去没有视频监控的楼梯间时,一位女房客察觉危险拉住了“弯弯”。其后陆续有人打电话到前台、从房间内走出来围观阻拦。“弯弯”才最终脱险。
据北京警方通报:4月8日,北京警方将“朝阳798和颐酒店一女子被袭”视频中的涉案嫌疑人李某押解回京后,连夜开展审查工作。经初步审查,李某交代,其与他人结成从事卡片招嫖介绍卖淫违法活动的团伙。4月3日晚,李某到朝阳798和颐酒店发放招嫖卡片。期间,遇到女事主,误以为其是“同行”,影响了自己团伙的违法活动。李某随即与同伙电话联系,并对女事主进行拖拽意图驱赶。后因事主反抗、呼救,李某逃离现场。根据李某供述,北京警方先后将其他4名涉案人员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介绍卖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介绍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