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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借卖赃车杀人被判无期 抢劫杀人如何定罪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82人  作者:淄博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假借卖赃车杀人被判无期

2000年11月,谭某和路某听闻办假证的施小华手中有一辆赃车,便试图以低价购买。双方约定凌晨交易,但两人并未想到,施小华并没有赃车,其以此为幌子,预谋抢劫谭某和路某手中的购车款。案发当天凌晨,施小华伙同欧运州等共五人用钢管、刀具实施抢劫,致谭某死亡,路某重伤,抢得现金1.2万元。案发后,四名案犯相继落网,其中两人被判处死刑,两人被判无期徒刑,但欧运州长期潜逃。2015年12月,潜逃15年的欧运州在河南被抓获。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欧运州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经查,被告人欧运州伙同施小华等共五人为劫取他人财物,经预谋后,于2000年11月21日凌晨4时许,由施小华以卖车为名将被害人谭某、路某骗至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大羊坊村一胡同内。后被告人欧运州等人持事先准备的尖刀、铁管,从胡同两侧对谭某和路某进行围堵、殴打,致谭某当场死亡、路某重伤二级,并抢得谭某携带的购车款人民币1.2万元及诺基亚牌手机1部。其中,欧运州分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其他四名案犯先后被抓获,但欧运州长期潜逃。2015年12月21日,欧运州在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被民警抓获归案。

该案其他四名案犯在案发后相继落网,施小华和另一名案犯因犯抢劫罪被判死刑,另两名案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审理了欧运州涉嫌抢劫一案。法院认为,欧运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在共同犯罪中,欧运州参与了抢劫预谋、持刀殴打被害人并分得赃款,应认定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欧运州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三中院最终认定欧运州犯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抢劫杀人如何定罪处罚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在本案中,被告人欧运州伙同施小华等共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将被害人谭某、路某骗至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大羊坊村一胡同内。后被告人欧运州等人持事先准备的尖刀、铁管,从胡同两侧对谭某和路某进行围堵、殴打,致谭某当场死亡、路某重伤二级,并抢得谭某携带的购车款人民币1.2万元及诺基亚牌手机1部。欧运州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权力和私有财产,并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属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淄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中,定罪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人死亡,同样可能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但因为罪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会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告诉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目的,尽量给自己降低刑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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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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