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不满周岁女儿扔法院被拘
姜某原住虹口区,上世纪九十年代,他与外地来沪工作的刘某结婚。2014年,二人离婚,刘某向法院提出分家析产诉讼。经浦东法院判决,2011年因老公房动迁分到的位于浦东的三套安置房中的一套归刘某所有,同时,刘某应向姜某等支付补偿款四十余万元。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姜某却拒不搬出该房屋,期间还另娶王某为妻,并于去年年底生下了女儿。在他人怂恿下,夫妇俩带着只有11个月大的女儿来到执行局,把火气全撒到了法官身上,无理要求法官讨回房子,并让对方增加补偿金额。姜某夫妇见要求得不到满足,把女儿扔下掉头就走,并扬言“没房子住,就让法院养孩子!”法官赶紧追上去,但二人已经扬长而去。
涉嫌妨碍公务被处罚
姜某夫妇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且把女儿扔在法院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妨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等手法妨碍执法机关和执法人的正常工作。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当事人所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的,还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姜某夫妇作出严肃处理,被执行人姜某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姜某妻子王某因在哺乳期免于拘留,给予批评教育并具结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