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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婴男子被刑拘 因女友出走虐待亲生子

此文章帮助了287人  作者:榆林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虐婴男子被刑拘  因女友出走虐待亲生子

中新网11月10日讯,近日有网友爆料有人将刚会爬的婴儿放到淋浴水龙头下,并用脚踩住婴儿胳膊致孩子大哭。对此,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今日在官方微博通报,目前受害幼儿已被解救,因孩子母亲刘某离家出走,男友侍某虐待二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胁迫刘某回家。侍某因涉嫌犯罪被刑拘。

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称,11月9日上午分局接网民举报,市区融侨华府一男子有虐待亲生幼儿行为。清江浦分局立即安排核查,于9日中午将嫌疑人侍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经初步调查,网民反映情况属实。刘某(女,30岁)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男友侍某(男,31岁)为胁迫刘某回家,以塑料袋套头、冷水淋身体等方式虐待二人共同生育的孩子。目前,受害幼儿已被解救,身体状况良好,并交由其母亲刘某照顾,侍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观点: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对于虐待罪,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

(3)虐待的手段。使用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

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榆林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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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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