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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纵火烧店 担心火势过大折回被抓获

此文章帮助了19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纵火烧店

荆楚网消息 12月17日凌晨位于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附近的一栋居民楼底层发生火灾,浓烟滚滚,一楼经营的一家足浴店已烧的面目全非,空调、电视等物品几乎被烧的损失殆尽,幸好郧阳消防大队官兵和郧阳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及时将大火扑灭。

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城关派出所值班民警赵宇佩、杨强当晚多次往返事发现场,走访周围群众,需找蛛丝马迹,并根据受害人描述,锁定王某有重大嫌疑,根据视频监控发现了王某的行走路线,民警驱车堵截,在一路口将嫌疑人王某抓获,并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办案民警通过讯问,王某对自己纵火烧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事发当晚王某多次给在足浴店上班的妻子雷某打电话处于长时间无人接听,就怀疑妻子和顾客有不轨行为,于是跑到妻子上班的足浴店查看,发现店门已关,竟恼羞成怒,用石块将卷帘门锁砸坏,进入足浴店将按摩床上的被子和毛毯用打火机点燃,并掏出手机录拍燃烧现场,见火势变大后王某快速逃离。

担心火势过大折回被抓获

事发后王某知道自己闯了大祸,还担心火势燃烧过大,自己又悄悄返回事发现场了解情况,看到火势已被扑灭,正要安心逃跑,被及时赶来的民警抓获。

目前,王某因涉嫌放火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知识普及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我国刑法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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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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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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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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