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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孕妇盗窃团 特殊人群犯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96人  作者:平顶山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湖南孕妇盗窃团 

近日,湖南永州市道县因被曝“孕妇盗窃团”流窜全国行窃、教唆幼童盗窃,引发外界关注。道县正在排查管控实施外流盗窃犯罪的“两怀妇女”,对实施外流盗窃犯罪后处理未终结的“两怀妇女”,发现违反规定的,立即通报办案单位,能收监的坚决予以收监;发现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坚决予以打击。

“两怀妇女”是指正在怀孕的妇女和怀抱哺乳期婴儿的妇女。近来年,道县出现了大量“孕妇”携带幼童,组团外出盗窃现象。官方称,针对这一情况,道县在前期整治工作基础上,于今年初研究成立了整治外流盗窃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县范围内铺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通报称,为打响整治外流盗窃犯罪这场“持久战”,道县大量制作、张挂整治外流盗窃犯罪宣传栏、警示牌,并印制7万余份宣传单,发放到6个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的集市、学校、村(社区)组,广泛宣传《关于敦促外流盗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道县举报外流盗窃犯罪奖励办法》、《外流盗窃犯罪触犯的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在怀孕期、哺乳期,在移交下一步司法程序前,只能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因此,“两怀妇女”犯罪一直是各地公安机关的打击难点。(中新网)

特殊人群犯罪如何处罚

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对于“两怀妇女”,在其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我国刑事法律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在程序法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同时,“两怀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998年8月13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延续了上述立场,对自然流产问题进行了回应:“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明确排除了死刑对孕妇的适用,且不存在例外适用死刑的情形,因而较好维护了孕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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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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