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公司安全事故4死3伤
昨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安阳市相关部门获悉,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龙泉公安警务队副队长王晓军、龙安分局马投涧警务队中队长王志、滑县公安局老庙派出所副所长夏少培因玩忽职守罪分别被法院判处刑罚。其中王志、夏少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晓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当时担任安阳市公安局龙泉警务队副队长的王晓军没有按规定认真检查该公司的消防手续,也没有按规定将“鑫屹公司建筑物无消防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移送相关公安消防机构处理,致使鑫屹公司长期违法生产。最终,2014年10月31日,鑫屹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致4人死亡3人重伤。
2015年6月18日,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杨大岷村村民李某平因犯诈骗罪被文峰区法院判处缓刑,后因脱管被文峰区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5年9月6日,时任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马投涧警务队中队长兼杨大岷村社区民警的王志收到法院收监裁定书后,仅是简单地查找李某平的下落。在查找未果的情况下,王志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抓捕和上网追逃等措施,而是放纵犯罪分子继续逍遥法外,导致李某平未被及时收监,又在安阳市对多人实施诈骗犯罪被判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玩忽职守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