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替闺蜜出气女子暴打揩油保安

12月13日,辽宁的孙女士在电梯口被当值保安摸了一下胸,势单力薄的她当时没敢反抗,而是找来了自己的闺蜜朱小姐,二人一起下楼后找保安理论,由于言语不和便打了起来,二人先将保安摔倒在地,骑身暴打,直到把保安打跪地。孙某因此由被害者转变成了违法者,闺蜜朱小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由于李某猥亵和殴打了这两名妇女,被公安机关合并处罚行政拘留7天,并处200元罚款。
被占便宜打回去被拘引争议

此事被上传网络之后,不少网友纷纷发表评论,有人说:“我只想说两个妹子干得漂亮!美女威武!上得厅堂、下的厨房、斗的过小三、打得过流氓。东北女子彪悍啊!”也有人评论:“反抗的弱女子竟然被如此对待?这么处罚,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啊?小偷不能追,流氓不能打。嗯,记住了。”还有人说:“该打啊,打得好。这也要被处罚,扯淡。”还有人表示羡慕孙女士有这样一个为朋友两肋插刀的闺蜜,纷纷表示:“这样的闺蜜请给我来一打!”
对此,小编只想说,遭遇不法侵害勇于反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无过错,但要选择合适的方式方法,虽然是受害者,但是也要采用报警等正当程序来维护自己利益,不能通过违法手段打击报复违法犯罪,否则自己也会触犯法律,不但起不到维权的效果,反而会把自己搭进去,由受害者转变成了违法者,就像本案中的朱女士一样,本是想替闺蜜出气,结果反而把自己也搭了进去,想来朱女士的心里也很不是滋味吧~
本案中朱女士本可以选择报警来维权,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当值保安本可以进行治安处罚,结果由于朱女士二人的冲动行为,双方进行了互殴,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双方纷纷被处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