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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家遭强拆 刀刺强拆者一死一伤

此文章帮助了266人  作者:深圳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自家遭强拆

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办菜园村绝大部分房子已被拆除,四处望去,废墟被绿网遮盖,但有一处房子依然挺立着,仿佛是在提醒人们2016年6月17日发生在这里的强拆事件。

2016年6月17日上午,华山街道办菜园村村民杨玉波家的房屋遭强拆,杨玉波被指持刀将入室的两名保安刺伤,致一死一伤。1月6日下午,该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在1月6日下午2点半开始。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杨玉波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检方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17日8时许,在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菜园村拆迁房屋拆除过程中,被告人杨玉波在该村79号院内拒绝离开,并将事先准备的汽油瓶点燃阻止拆迁人员进入。被害人陈伟、扈学伟等人进入院内欲将杨玉波带离现场时,杨玉波持双刃尖刀先后刺中陈伟左侧肩颈部,刺中扈学伟左腹部。被刺伤后,陈伟、扈学伟离开现场并被送往医院抢救,陈伟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6月17日9时许,杨玉波在他人陪同下到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华山派出所投案。(来源: 前街一号)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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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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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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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执业25年,专注承办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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