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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逃窜20年 杀人藏尸后又枪杀两名治保员

此文章帮助了316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杀人逃窜20年,杀人藏尸后又枪杀两名治保员

男子在珠海杀人后驾车窜至中山古镇准备埋尸,不想期间被三名巡逻的治保员发现异常。就在治保员下车准备盘查时,男子竟对准他们连开数枪。还没来得及讯问的其中两名治保员中枪倒在血泊中,最终不治身亡。

这起发生在20年前的恶性案件,震惊一时。命案发生后,古镇警方随即成立了“1996.8.25”命案专案组,并发现男子吕某有重大嫌疑。但吕某一直潜逃,音讯全无。

1996年8月25日晚,几声枪声响彻了中山古镇的夜晚。当天晚上,古镇海洲治保会的治保员袁某辉如往常一样,与同事禤某、袁某在辖区开展巡逻执勤任务。当三人行驶至向海洲东岸公路路段时,发现一辆可疑的小车停靠在公路边,一名男子手拿铁锹在挖坑。当时的泥路上空无一人,这名男子的可疑行迹引起了袁某辉3人的注意。

待3人下车准备上前盘查之际,可疑男子对准袁某辉3人开了数枪。还来不及讯问的袁某辉和禤某倒卧在空旷的泥路上。可疑男子见状后,迅速开车逃离现场。逃过一劫的袁某用颤抖的声音向海洲派出所报告,并请求帮助。不幸的是,袁某辉、禤某经送院后证实不治。当日值班的民警迅速报告分局指挥中心,并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勘查。

命案发生后,古镇警方成立了“1996.8.25”命案专案组。苦于当时有限的技术条件,民警无法从中获取有效线索以及嫌疑人身份特征。不久后,专案组得知在江门荷塘发现一条尸体以及在顺德均安路段发现一辆“粤C”车牌的弃车。专案组从现有的勘察推断该嫌疑人是驾驶小轿车运至古镇海洲埋尸时被袁某辉等治保员发现,未遂后,用携带的枪杀了其中2人后,驶往江门荷塘方向抛尸,并在驾驶至均安路段弃车。

那么,第一现场究竟是在哪里?通过侦查,专案组从珠海警方得到反馈信息,证实受害人邓某是在珠海某小区遇害后被抛尸至江门荷塘,而失踪的吕某夫妇有重大的作案嫌疑。1997年4月,吕某的妻子李某(另案处理)投案自首。而吕某却像在人间消失了一样,渺无音讯。

不过,专案组从未放弃过对吕某的追捕。20年来,只要有新的技术,专案组都不断重新梳理整合线索,希望有所突破。终于,在2016年12月中旬,专案组对相关线索研判发现,一个名叫“陈大超”的可疑人员就是警方苦寻20年的吕某。

1月3日,民警奔赴两地,一组到湖北随州进行抓捕部署,另一组到四川寻找吕某家属以作核查。经过一日一夜的蹲守布控,1月5日,抓捕组在湖北警方的配合下,在随州市某小区的一厨房内成功将“陈大超”抓获。在现场突审,“陈大超”交代自己就是“吕某”时,抓捕民警如释重负,一直搁在心里的石头终于可以放下了。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吕某交代了案发当日在珠海市枪杀邓某,驾车运尸到中山市古镇镇准备埋尸时,再枪杀袁某辉、禤某2名治保员,后使用“陈大超”的身份潜逃20年的犯罪事实。目前,古镇警方依法对吕某执行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南方网)

如此杀人行为或被判处死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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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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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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