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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相片"骗局蔓延 窃取用户隐私盗刷账户

此文章帮助了20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聚会相片"骗局蔓延

近日,重庆市民蒲先生突然接到同事发来的一条短信:“这是我们以前聚会的相片,我整理好了,点地址url.cn/ctUJ86就可以下载看了。”由于发来短信的是一位老同事,蒲先生毫不犹豫地点开了链接,但并未显示任何相片。经询问,该同事也表示并未发送短信。约3小时后,他网银中的800元钱被盗刷。

记者梳理发现,这种以“聚会相片”为诱饵的新兴手机病毒,目前在北京、山东、湖南、陕西等地都有发生。受害者往往损失惨重,有的用户手机被植入木马后,账户被盗刷数万元。

盗窃罪如何认定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不法分子通过发熟人短信的方式窃取用户信息,从而非法占有其财产,其行为已经涉嫌盗窃,应受到你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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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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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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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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