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典型8年后翻案
当年,孙宝东的兄弟孙宝国、孙宝民均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身陷囹圄。2013年9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余项罪名,判处孙宝国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判处孙宝东有期徒刑19年。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对这起罕见的最高法再审提审的刑事案件,2016年9月28日,中国青年报以《最高法再审吉林一涉黑典型案最高检当庭建议部分改判》为题予以报道。庭审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认为故意杀人罪和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性、证据均存在问题,同时“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因此导致定罪量刑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在今天上午的宣判中,担任审判长的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当庭宣布,被告人孙宝国、孙宝东的“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原审判决当庭撤销。16名被告人中有9人被改判无罪,而其他7名被告的实际服刑期限也均已超过了此次改判的刑期。16名被告中有12名在此次判决前已刑满释放,正在服刑的孙宝国、孙宝东等4名被告因已服刑的期限已超过此次再审判决的刑期,均被依法当庭释放。(新闻来源:人民网)
国家赔偿的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该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明确,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近,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的日赔偿标准: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标准,2007年为日赔偿83.66元,今年几乎是10年前的3倍。过去10年时间,日赔偿标准每年都在提高,少则10.36元,多则22.58元
同时,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自由,在司法、执法等部门对于案件认定不清、处置不当的情形下,侵犯了公民个人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尊重。同时也希望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现代法治原则能够始终得到贯彻,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正义不要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