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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发微博骂警察被拘 言论自由应有底线

此文章帮助了1175人  作者:桂林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网友发微博骂警察被拘

2月1日,微博名为@我是贾后行的网友在微博中公然辱骂警察:“还有那些开车顶交警跑的,就该把交警顶死!不是我恨交警我就恨这法律!”获悉情况后,我市(秦皇岛市)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对发贴人进行核查。2月3日,将发帖者贾某某抓获。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我市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贾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友理性发言,对于恶意造谣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

言论自由的范围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重要性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不言而喻。它既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又是民主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意识不断提高,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方式也呈现多样化。

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1)公民有以言论方式表现思想和见解的权利;(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既包括政治、经济方面内容,又包括对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3)言论自由可采取多种表达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采取书面的,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可利用广播、新闻、电视等传播媒介;(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定的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其权利的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界限,受合理限制。其限制主要是主观上善意和客观上无害性,有害于国家或社会利益、损害他人权利或侮辱他人的各种言论均属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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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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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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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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