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教授被骗细节
前段时间,山东临沂“准大学生”徐玉玉被8名诈骗分子以发放助学金为由,骗取了9900元学费,在报案回家的路上,徐玉玉因心脏骤停,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很多人可能觉得社会经历不够丰富的人容易上当中招,但事实并非如此,不久前发生的“清华教授遭电信诈骗”事件就是明证。

9月19日,第三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上海地区)暨第六届上海市信息安全活动周开幕,复旦大学教授杨珉在宣传周开幕式的主题演讲中透露了清华教授被骗事件的内情,虽然这一说法未得到警方确认,但与之前披露的情况相当吻合。
当天的演讲,杨珉教授从徐玉玉案说起,“有人认为她上当受骗的原因是缺乏人生经验,但实际上有人生经验的人能避免被欺骗吗?”对此,他认为“不一定”,并举了清华教授被骗的例子。
杨珉在演讲中说,这位清华大学教授刚刚卖了一套房子,回到家立即就接到了诈骗电话,称他漏缴各种税款等等,各种恐吓威逼,然后一步步中计,结果1760万全部被骗走。“骗子可以精确地告诉你,网签合同的编号是多少,各种交易中很细节的一些信息,骗子都能说得头头是道。”
不光是教授,在电信诈骗面前信息专业人士同样也不能幸免。“我们在座很多都是信息安全的同业人士,认为自己肯定不会上当。”杨珉为此举了另外一个例子,曾有一名业内专家的手机被带有木马病毒的短信击中,向多名好友发送一条信息,短信内容为“我是某某某,这是我帮你拍的一个小视频”,并附上一个链接。一夜之间,这名专家的多名好友点击链接,造成财物损失。(来源:中青网)
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