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网约男网友下药抢劫
南方网讯,2015年1月12日晚6时许,被告人刘某玲与被害人赵金(化名,男,殁年26岁)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在山东省立医院附近的麦当劳见面,后到济南市槐荫区和谐广场四楼东方之韵KTV唱歌,喝酒。当晚22时许,二人回到赵金居住的经十路22232号天地仁和宾馆,并从晟泰名酒商店购买四瓶啤酒回到赵金居住的房间喝酒。刘某玲趁赵金不备,将3片氯硝安定放在啤酒瓶内。赵金喝了该啤酒后,意识模糊,刘某玲趁机将赵金的黑色联想手机一部,黄金足金花生吊坠一个劫走,抢劫财物价值共计979元。次日17时许,该宾馆服务员整理房间发现被害人赵金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赵金系在原有心、肺、脑疾患的基础上,在氯硝安定及酒精联合作用下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五次作案无人报警一条人命终获无期
实际上,抢劫赵金已经是刘某玲第6次“行动”。在此之前刘某玲已经五次作案,颇为讽刺的是,上述案件中,没有一个受害人选择报警。而刘某玲也正是抓住了受害人的这种心理,短时间内反复作案。据了解,刘某玲所抢劫的财物已返还给各受害人,刘某玲家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死者家属达成谅解。经过公开开庭审理,27日,济南中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
(1)抢劫罪虽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
(2)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
(3)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财物,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A、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