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脚踏两只船引发血案
蔡某某(男)和钟某琴是初中同学,两人当年可谓有过一段刻骨铭心的初恋。只是后来,两人并没有终成眷侣,而是各有各的发展。其后,蔡某某有过一段八年的婚姻。
大约在2011年,蔡某某认识了陈某,之后两人开始了恋爱关系并且同居。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在2015年5月,蔡某某重新遇到了初恋钟某琴,并且开始与钟某琴暗地里重新开始交往。
纸终究包不住火,到了2015年9月,陈某发现了蔡某某和钟某琴的微信交往记录,于是就打电话与钟某琴交涉。陈某和蔡某某之间也因此发生了争吵。10月,蔡某某在两个女人之间做出了自己的选择,正式向陈某提出分手,但是陈某不同意。后来,陈某向蔡某某索要伙食费、分手费3万元,两人因此写了欠款字条,蔡某某承诺两年内还清。
只是让外人看不懂的是,即使名义上两人分手,但是蔡某某和陈某却依然保持地下男女朋友关系,基本上每周都会在外面开房一次。2016年2月16日,蔡某某与钟某琴结婚。由于钟某琴的姐姐长期需要照顾,所以钟某琴基本上都是在她的姐姐家住,每周才回来住一到两晚。除了定期在外面开房外,到了4月中旬左右,蔡某某又把陈某叫到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围教师新村家中数次相会,还把家中的钥匙给了陈某。
2016年5月2日凌晨,蔡某某像往常一样,一大早起床去取报纸回起义路的档口卖。而此时,陈某趁蔡某某外出工作之际,拿着事先配好的钥匙,来到蔡某某家中,与钟某琴进行谈判。
在谈判的过程中,陈某与钟某琴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和打斗,最后钟某琴因为体力不支而摔倒在地,陈某趁机用烧开的热水浇在了钟某琴的身上,并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钟某琴的头、手等身体部位连续多次砍击,最终导致钟某琴死亡。
其后,浑身是血的陈某走出房间,被小区保安发现,并随后被送到了医院。之后,蔡某某在当天上午接到了陈某的电话,说自己在蔡某某的家里被人打了,并且说自己正在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感觉不对劲的蔡某某赶回家中,发现了已经倒在血泊中的妻子钟某琴。
当天,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法庭上,陈某称自己并非故意杀人,其行为是因为情绪失控和自卫导致。而其辩护人提出,陈某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并且蔡某某和钟某琴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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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