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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毒杀亲生女儿 4被告人主动坦白减轻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1112人  作者:遵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夫妇毒杀亲生女儿

云南网讯,云南元江的一对中年夫妇产子仅3天后,竟想将自己的亲身骨肉置于死地,觉得用敌敌畏毒杀婴儿有些不忍心,又将其丢弃在38.4 高温下人迹罕至的江边滩涂旁……

事情要从去年说起。2016年8月8日,龙某夫妇在元江县人民医院产下一名女婴,但孩子在出生后却有心跳没有呼吸,医生初步判断这是窒息的症状。经过儿科与产科共同抢救后,孩子的情况有了初步好转。不过医生建议家属将孩子转入儿科进行治疗,“如果不继续治疗病情可能会加重,有可能会导致缺氧性脑瘫甚至危及生命的情况。”医生建议说。

“家里没钱,我们不治了。”不过让人没想到的是,产妇和家属拒绝了医生的建议。2016年8月10日10时,女婴父亲龙某自行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后,龙某叫来了自己的母亲与妻子的姐姐,“反正也养不活,不如买瓶敌敌畏来把她毒死算了。”经四人商议后,龙某到店里购买了一瓶农药敌敌畏,打算将刚出生仅三天的女儿毒死。

当天中午14时,四人来到了江边隐蔽处打算将毒死自己的骨肉。不过毕竟血浓于水,正当几人即将向婴儿喂服敌敌畏时,龙某的妻子因为不忍心哭着叫停了下一步的动作,“给他丢在这里得了,谁捡着的话让谁去养。”龙某同样也有些心疼,放弃了毒死女儿的打算。四人就地把孩子遗弃在了元江县清水河与元江交汇处的一处滩涂边,但旁边杂草丛生,路人很难发现。而当天的最高气温高达38.4 。

幸运的是,当天20时,路人在经过时发现了被遗弃的女婴,“还有呼吸,赶紧报警!”随后警察赶到将奄奄一息的女婴送到了元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因为女婴此前正是在医院出生,警方顺藤摸瓜从医生处获取线索,顺利找到龙某4人并将其抓获。经鉴定,女婴是龙某夫妇二人亲生女儿的可能性为99.99%。此外,经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被告人龙某妻子、妻子姐姐李某均属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属于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

2017年3月16日,元江法院对被告人龙某(丈夫)、龙某(妻子)、龙某(丈夫母亲)、李某(妻子姐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元江法院认为,4被告人明知将婴儿弃在气候炎热且环境较为偏僻的草丛中,会导致婴儿死亡后果的发生但仍将女婴丢弃,放任女婴发生死亡的后果,4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女婴被路过的群众发现获救,4被告人属犯罪未遂。而被告人龙某(妻子)、李某(妻子姐姐)属于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到案后主动坦白,因此法院依法对4被告人减轻处罚。

最终,元江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龙某(丈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龙某(丈夫母亲)、龙某(丈夫母亲)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李某(妻子姐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四被告人服判,表示不上诉。

4被告人主动坦白减轻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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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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